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10號聲 請 人 藍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睿奇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藍虹實業有│陽信銀行三│109年2月28日│4,902元 │4111807 │ │ │ │限公司梁睿│重分行 │ │ │ │ │ │ │奇 │ │ │ │ │ │ ├───┼─────┼─────┼──────┼─────┼─────┼──┤ │002 │藍虹實業有│陽信銀行三│109年2月28日│12,882元 │4111607 │ │ │ │限公司梁睿│重分行 │ │ │ │ │ │ │奇 │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 下同) 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