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6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634號
- 聲請人
- 蘇東妹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發行公司之名稱,究係「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狀與股代出具掛失函所載發行公司名稱不符)
二、請提出股務代理機構出具載有正確發行公司名稱之掛失函。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