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10號
- 聲請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Shivon International Ltd.
- 代理人
- 程春益律師
- 代理人
- 駱建廷律師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710號)┌────────────────────────────────────────────┐│股票附表:109 年度司催字第710 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考││ │ │ │ │ │ │├──┼──────────┼────────────┼─────┼────────┼──┤│0001│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NE0002005 ~ NE0002424 │420 │4200000 │ ││ │ │ │ │ │ │├──┼──────────┼────────────┼─────┼────────┼──┤│0002│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3-NE-2501~93-NE-2550 │50 │500000 │ ││ │ │ │ │ │ │├──┼──────────┼────────────┼─────┼────────┼──┤│0003│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5-NE-5371~95-NE-6461 │1091 │10910000│ ││ │ │ │ │ │ │├──┼──────────┼────────────┼─────┼────────┼──┤│0004│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7-ND0015756 │15750│15750000│ ││ │ │ │ │ │ │├──┼──────────┼────────────┼─────┼────────┼──┤│0005│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3-ND-16001~93-ND-16500 │500 │500000 │ ││ │ │ │ │ │ │├──┼──────────┼────────────┼─────┼────────┼──┤│0006│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5-ND-16551~95-ND-16640 │90 │90000 │ ││ │ │ │ │ │ │├──┼──────────┼────────────┼─────┼────────┼──┤│0007│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NX0000002 ~ NX0000009 │8 │3936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