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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Shivon International Ltd.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10號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Shivon International Ltd. 代 理 人 程春益律師 代 理 人 駱建廷律師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710號) ┌────────────────────────────────────────────┐ │股票附表:109 年度司催字第710 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考│ │ │ │ │ │ │ │ ├──┼──────────┼────────────┼─────┼────────┼──┤ │0001│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NE0002005 ~ NE0002424 │420 │4200000 │ │ │ │ │ │ │ │ │ ├──┼──────────┼────────────┼─────┼────────┼──┤ │0002│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3-NE-2501~93-NE-2550 │50 │500000 │ │ │ │ │ │ │ │ │ ├──┼──────────┼────────────┼─────┼────────┼──┤ │0003│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5-NE-5371~95-NE-6461 │1091 │10910000│ │ │ │ │ │ │ │ │ ├──┼──────────┼────────────┼─────┼────────┼──┤ │0004│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7-ND0015756 │15750│15750000│ │ │ │ │ │ │ │ │ ├──┼──────────┼────────────┼─────┼────────┼──┤ │0005│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3-ND-16001~93-ND-16500 │500 │500000 │ │ │ │ │ │ │ │ │ ├──┼──────────┼────────────┼─────┼────────┼──┤ │0006│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5-ND-16551~95-ND-16640 │90 │90000 │ │ │ │ │ │ │ │ │ ├──┼──────────┼────────────┼─────┼────────┼──┤ │0007│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NX0000002 ~ NX0000009 │8 │3936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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