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38號聲 請 人 吳美英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738號) ┌─────────────────────────────────────────────┐ │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73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3-ND-0006412-5 │1 │1000│ │ ├──┼──────────────┼──────────────┼───┼────┼───┤ │0002│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59071-3 │1 │1000│ │ ├──┼──────────────┼──────────────┼───┼────┼───┤ │0003│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59072-5 │1 │1000│ │ ├──┼──────────────┼──────────────┼───┼────┼───┤ │0004│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59073-7 │1 │1000│ │ ├──┼──────────────┼──────────────┼───┼────┼───┤ │0005│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59074-9 │1 │1000│ │ ├──┼──────────────┼──────────────┼───┼────┼───┤ │0006│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84049-7 │1 │1000│ │ ├──┼──────────────┼──────────────┼───┼────┼───┤ │0007│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84050-3 │1 │1000│ │ ├──┼──────────────┼──────────────┼───┼────┼───┤ │0008│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85160-7 │1 │1000│ │ ├──┼──────────────┼──────────────┼───┼────┼───┤ │0009│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00247-7 │1 │1000│ │ ├──┼──────────────┼──────────────┼───┼────┼───┤ │0010│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00876-0 │1 │1000│ │ ├──┼──────────────┼──────────────┼───┼────┼───┤ │0011│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00877-2 │1 │1000│ │ ├──┼──────────────┼──────────────┼───┼────┼───┤ │0012│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839-5 │1 │650 │ │ ├──┼──────────────┼──────────────┼───┼────┼───┤ │0013│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1535-2 │1 │582 │ │ ├──┼──────────────┼──────────────┼───┼────┼───┤ │0014│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3145-1 │1 │520 │ │ ├──┼──────────────┼──────────────┼───┼────┼───┤ │0015│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4203-0 │1 │315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