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80號
- 聲請人
- 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宏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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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78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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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冠宇國際電│兆豐銀行板│109年6月30日│3,332元 │9811312 │ │
│ │訊股份有限│南分行 │ │ │ │ │
│ │公司 │ │ │ │ │ │
│ │陳銘宏 │ │ │ │ │ │
├───┼─────┼─────┼──────┼─────┼─────┼──┤
│002 │冠宇國際電│兆豐銀行板│109年6月30日│3,200元 │9811342 │ │
│ │訊股份有限│南分行 │ │ │ │ │
│ │公司 │ │ │ │ │ │
│ │陳銘宏 │ │ │ │ │ │
├───┼─────┼─────┼──────┼─────┼─────┼──┤
│003 │冠宇國際電│兆豐銀行板│109年8月31日│2,177元 │9811313 │ │
│ │訊股份有限│南分行 │ │ │ │ │
│ │公司 │ │ │ │ │ │
│ │陳銘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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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