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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美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18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月3日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

三、次查,債務人名下除富邦人壽保險契約(保單號碼I100574642-01,-02,-03),及生存保險金兩筆分別為新台幣650元及1,075元外,未見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此有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等在卷可佐。

四、再查,本院原以109年12月8日變價裁定以終止保險契約及解繳保險金到院為處分方法,嗣第三人即該保險契約被保險人黃○介(法定代理人黃美華)聲明異議,後經本院民事庭以110年6月28日109年事聲字第151號裁定廢棄前揭變價裁定,裁定理由並敘明終止保險契約有違比例原則而顯失公平,並發回命為適當之處分。嗣本件經重為110年11月8日變價裁定,就上開財產裁定不予處分,裁定並經送達後業已確定。末查,除依民事庭裁定意旨而重為裁定不予處分之財產外,債務人未見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而本件清算程序既未見可得變價之財產,續行程序亦已無實益。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固有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一家表示不同意,此有本院110年12月20日函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然依前述,既未見其他清算財團財產可得變價,則續行程序已無實益可言,而債權人未能受償一事,自為之後裁定是否免責程序審理時所得審酌,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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