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李萬益
- 原告昇航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卓裕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642號聲 請 人 昇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萬益 相 對 人 卓裕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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