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7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718號
- 聲請人
- 朱運平
- 相對人
- 立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王縉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 聲請狀請求自到期日( 提示日)起之利息,但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該日期)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718號
清 算 人 王縉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 聲請狀請求自到期日( 提示日)起之利息,但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該日期)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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