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5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593號
- 聲請人
- 恆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鐘城
- 相對人
- 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祖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記載之付款地為新北市淡水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