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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20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207號

聲請人
裕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輝耀
相對人
吳淡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三紙。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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