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20號聲 請 人 豐年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威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翁建民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經提示不獲付款,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其未提出實難認其為執票人,其聲請即不應准許。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命其補正原本迄未提出,難認已釋明其為本票執票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