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862號聲 請 人 前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宇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