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號聲 請 人 新格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政 相 對 人 蔣敏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表所示本票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記載之付款地為台北市中山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本票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8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001 │107年3月31日 │200,000元 │空白 │無票號 │ │ ├──┼───────┼───────┼───────┼──────┼───┤ │002 │107年4月12日 │500,000元 │空白 │無票號 │ │ ├──┼───────┼───────┼───────┼──────┼───┤ │003 │107年5月30日 │150,000元 │空白 │無票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