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401號聲 請 人 原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驊 相 對 人 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日期( 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請求,但附表未記載提示日) 。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