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824號聲 請 人 玉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 相 對 人 黄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五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8824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09年11月10日 │10,000元 │未載,視為見票即付│109年11月11日 │TH5217825 │ │ ├──┼───────┼───────┼─────────┼───────┼──────┼───┤ │002 │109年11月10日 │10,000元 │未載,視為見票即付│109年11月11日 │TH5217826 │ │ ├──┼───────┼───────┼─────────┼───────┼──────┼───┤ │003 │109年11月10日 │10,000元 │未載,視為見票即付│109年11月11日 │TH5217827 │ │ ├──┼───────┼───────┼─────────┼───────┼──────┼───┤ │004 │109年11月10日 │10,000元 │未載,視為見票即付│109年11月11日 │TH5217828 │ │ ├──┼───────┼───────┼─────────┼───────┼──────┼───┤ │005 │109年11月10日 │10,000元 │未載,視為見票即付│109年11月11日 │TH5217829 │ │ ├──┼───────┼───────┼─────────┼───────┼──────┼───┤ │006 │109年11月10日 │10,000元 │未載,視為見票即付│109年11月11日 │TH5217830 │ │ ├──┼───────┼───────┼─────────┼───────┼──────┼───┤ │007 │109年11月10日 │10,000元 │未載,視為見票即付│109年11月11日 │TH5217831 │ │ ├──┼───────┼───────┼─────────┼───────┼──────┼───┤ │008 │109年11月10日 │10,000元 │未載,視為見票即付│109年11月11日 │TH5217832 │ │ ├──┼───────┼───────┼─────────┼───────┼──────┼───┤ │009 │109年11月10日 │10,000元 │未載,視為見票即付│109年11月11日 │TH5217833 │ │ ├──┼───────┼───────┼─────────┼───────┼──────┼───┤ │010 │109年11月10日 │10,000元 │未載,視為見票即付│109年11月11日 │TH5217834 │ │ ├──┼───────┼───────┼─────────┼───────┼──────┼───┤ │011 │109年11月10日 │10,000元 │未載,視為見票即付│109年11月11日 │TH5217835 │ │ ├──┼───────┼───────┼─────────┼───────┼──────┼───┤ │012 │109年11月10日 │10,000元 │未載,視為見票即付│109年11月11日 │TH5217836 │ │ ├──┼───────┼───────┼─────────┼───────┼──────┼───┤ │013 │109年11月10日 │10,000元 │未載,視為見票即付│109年11月11日 │TH5217837 │ │ ├──┼───────┼───────┼─────────┼───────┼──────┼───┤ │014 │109年11月10日 │10,000元 │未載,視為見票即付│109年11月11日 │TH5217838 │ │ ├──┼───────┼───────┼─────────┼───────┼──────┼───┤ │015 │109年11月4日 │10,239元 │未載,視為見票即付│109年11月5日 │TH5217839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