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簡聲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
    蘇瑞國張晏慈鴻群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簡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蘇瑞國 代 理 人 張晏慈 相 對 人 鴻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存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經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存證信函、退郵信封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登記於該址,惟未於該址營業,有該分局民國109 年7 月8 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93792073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營業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