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0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13號
- 聲請人
-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台光
- 相對人
- UNIMAX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廖書尉
- 相對人
- 方穗蓮
邱華榮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方穗蓮、邱華榮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方穗蓮、邱華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