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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02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26號

聲請人
冠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代理人
李鴻維律師
相對人
愛的世界嬰兒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萬8,12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40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本件訴訟費用為聲請人所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8,124元(含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上開金額,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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