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催告行使權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72號聲 請 人 陳玉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若當事人提出訴訟時就此有所欠缺,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2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5年度聲字第345號停止執行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653,667元,並以鈞院105年度存字第2279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停止執行在案。茲因訴訟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 聲請鈞院通知相對人禾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禾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聲請催告行使權利,惟聲請人據以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本院105年度聲 字第345號),及其本案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339號),其上所載對造均為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與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催告之對象不相符合,且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已經廢止,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惟聲請人並未提出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函命聲請人補正:㈠本件欲催告之對象為何、㈡查報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該公司廢止前最後一次及最新之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選任清算人股東會決議及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惟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月6日 收受上開補正通知後,屆期迄未補正,致使本院無從確認聲請人欲催告之對象究為禾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或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且無從合法催告行使權利,是本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