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7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程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鈞院109 年度全字第16號民事裁定准予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以109 年度全字第16號民事裁定禁止聲請人向支票付款人提示或其他處分,業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支票,由本院109 年度補字第609 號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提出之起訴狀影本及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單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