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3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06號
- 聲請人
- 陽明凱旋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田
- 相對人
- 大台北商用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3
- 法定代理人
- 郭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權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區權會議決議無效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37號廢棄原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預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應由相對人負擔,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