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30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06號

聲請人
陽明凱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田
相對人
大台北商用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3
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權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區權會議決議無效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37號廢棄原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預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應由相對人負擔,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30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