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05號
- 聲請人
- 楊啟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准予訴訟救助事件被選任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聲請國庫墊付第三審律師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墊付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一、按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徵收而無效果時,由國庫墊付,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45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黃勇誌對於民國105年9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415號)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訴訟代理人,嗣該案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判決駁回確定,並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核定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此有聲請人提出相關裁定影本足憑。而本院曾以108年度司他字第167號民事裁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命黃勇誌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615,592元,該裁定並於108年12月17日確定,經本院依職權向黃勇誌追繳,惟其未繳納;並經本院依職權移送強制執行而無效果,足見黃勇誌無法繳納聲請人之本件律師酬金,從而,聲請人聲請由國庫墊付其律師酬金,要屬有據,應予准許。聲請人應自本裁定確定後,持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至本院領取。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