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75號聲 請 人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相 對 人 杰瑞興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良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 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處分之執行,經鈞院以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65號核發支票假處分執行命令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533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命假處分之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此有該院109年度全字第59號民事裁定及本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65 號支票假處分執行命令在卷可稽,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