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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75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75號

聲請人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相對人
杰瑞興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良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處分之執行,經鈞院以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65號核發支票假處分執行命令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533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命假處分之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此有該院109年度全字第59號民事裁定及本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65號支票假處分執行命令在卷可稽,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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