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09號聲 請 人 耀騰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書娟 相 對 人 博飛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萍和 人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博飛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萍和」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王萍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