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64號聲 請 人 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菁茵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 相 對 人 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云丰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玖陸 相 對 人 黃振康 葉枚耕 林明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後減縮訴之聲明,視為撤回其訴之一部,該部分之訴訟繫屬消滅,與未起訴同,法院僅須就未撤回部分於終局判決時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司法院72年1月13日(72)廳民三字第0030號 函研究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4年度 重訴字第74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3,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嗣聲請人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52號判決確定,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即相對人連帶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即相對人連帶負擔4分之1,餘由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166,176元 │1.由聲請人預納。 │ │ │ │2.詳附註一。 │ ├──────┼───────┼────────────┤ │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 │由相對人預納。 │ │(相對人上訴│ │ │ │部分) │ │ │ ├──────┼───────┼────────────┤ │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 │由聲請人預納。 │ │(聲請人附帶│ │ │ │上訴部分) │ │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5,240,216│ │ 元,嗣聲請人變更請求之金額為17,512,629元,因此,第│ │ 一審裁判費應為166,176元,而就減縮部分之裁判費,依 │ │ 首揭說明,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從而,本件第一審裁判│ │ 費即以166,176元列計。 │ │二、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先行確定部分: │ │ ㈠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512,629元,第一審判決│ │ 聲請人部分勝訴(588,471元)、部分敗訴(16,924,158 │ │ 元),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588,471元),聲 │ │ 請人就其敗訴部分其中2,278,286元提起附帶上訴,是第 │ │ 一審訴訟費用先行確定部分,為138,974元。 │ │ (計算式:17,512,629-588,471-2,278,286=14,645,8│ │ 72,166,176×14,645,872÷17,512,629=138,974) ││ ㈡第一審先行確定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3 │ │ ,為4,169元,餘由聲請人負擔,為134,805元。 │ │ (計算式:138,974×3÷100=4,169,138,974-4,169=││ 134,805) │ │三、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 │ : │ │ ㈠相對人上訴部分: │ │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為15,169│ │ 元,由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 │ (計算式:166,176×588,471÷17,512,629=5,584,5,5││ 84+9,585=15,169) │ │ ㈡聲請人附帶上訴部分: │ │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為56,976│ │ 元,由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即相對人連帶負擔4分之1,│ │ 為14,244元,餘由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 為42,732元。 │ │ (計算式:166,176-138,974-5,584=21,618,21,618 │ │ +35,358=56,976,56,976÷4=14,244,56,976-14,24│ │ 4=42,732) │ │四、綜上,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3,582元,是相對│ │ 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3,997元。 │ │ (計算式:4,169+15,169+14,244=33,582,相對人應 │ │ 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33,582-相對人已預繳之訴訟費用 │ │ 9,585=23,99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