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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8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89號

聲請人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素琴
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相對人
王文治
相對人
陳朝安
相對人
豐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8萬3,019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884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175,064元│由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7,800 元│同上。 │├─────────┼───────┼───────────┤│戶政規費 │ 45元│同上。 │├─────────┼───────┼───────────┤│查詢費用 │ 110 元│同上。 │├─────────┼───────┼───────────┤│合 計 │ 183,019 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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