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9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6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善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玖公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全玖公司在新臺幣2,137,199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全玖公司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全玖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全玖公司向本院聲請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相對人全玖公司已於民國109年12月7日以與假扣押所欲保全之相同請求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由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984號受理在案,此有該案影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全玖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