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9號
- 聲請人
- 源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杰
- 代理人
- 陳貽男律師
- 相對人
- 林育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零柒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7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9,餘由原告王世杰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5,933,719元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55號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王世杰負擔10分之2,餘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終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63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上訴,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先行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後因聲請證人而與另一原告王世杰共同繳納證人日旅費500元,又因擴張訴之聲明,與王世杰共同補繳裁判費56,826元,共同繳納之部分應依其等訴訟標的金額比例負擔,是聲請人該部分繳納43,984元(計算式:(500+56,826)×(5,933,719÷7,733,719)=43,984,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54,884元(計算式:10,900+43,984=54,884),因相對人應負擔10分之8,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43,907元(計算式:54,884×8÷10=43,907,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至於相對人與王世杰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為何,應由渠等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不在本裁定核定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