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光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朝順、和元工程有限公司、黃孝臣、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蔡如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光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朝順 被上 訴 人 和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孝臣 被上 訴 人 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如賓 蔡心怡 顏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僅繳納部分上訴費用,而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萬3,600元(因上訴人雖係對被上訴人和元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勝訴,惟對被上訴人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全部敗訴,故仍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之金額189萬3,600元為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715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9,915元後,尚應補繳1萬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