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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黃繼瑜

上訴人
光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朝順
被上訴人
和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孝臣
被上訴人
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如賓

蔡心怡

顏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僅繳納部分上訴費用,而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萬3,600元(因上訴人雖係對被上訴人和元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勝訴,惟對被上訴人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全部敗訴,故仍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之金額189萬3,600元為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715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9,915元後,尚應補繳1萬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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