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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湘雯即鑫益工程行

以上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鄧榮昌間,因本院109 年度

建字第3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400 元(伍拾捌萬捌仟肆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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