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湘雯即鑫益工程行 以上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鄧榮昌間,因本院109 年度建字第3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400 元(伍拾捌萬捌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