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湘雯即鑫益工程行
以上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鄧榮昌間,因本院109 年度
建字第3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400 元(伍拾捌萬捌仟肆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