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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賴彥魁

原告
劉秋絹
原告
馮永裕
原告
林宜蒨
原告
蕭玉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複代理人
馮玉婷律師
原告
林榆真
訴訟代理人
林森泰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複代理人
馮玉婷律師
被告
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云晏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被告
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珠
訴訟代理人
陳騰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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