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賴彥魁
- 法定代理人江云晏、羅明珠
- 原告劉秋絹、馮永裕、林宜蒨、蕭玉娥、林榆真
- 被告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7號 原 告 劉秋絹 馮永裕 林宜蒨 原 告 蕭玉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複 代理 人 馮玉婷律師 原 告 林榆真 訴訟代理人 林森泰 劉秋絹律師 複 代理 人 馮玉婷律師 被 告 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云晏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被 告 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珠 訴訟代理人 陳騰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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