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7號
- 上 訴 人
- 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云晏
- 上 訴 人
- 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明珠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萬3,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0,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建字第47號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萬3,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0,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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