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江云晏、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羅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云晏 上 訴 人 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珠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09年 度建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萬3,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0,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