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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趙悅伶

上訴人
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勇智
被上訴人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2萬6,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萬7,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按被上訴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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