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威雄營造有限公司、廖國裕、余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威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裕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余淑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黃昱維律師 柯晨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