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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威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裕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余淑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黃昱維律師

柯晨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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