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2號
- 原告
- 晟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全
- 被告
- 統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仍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即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