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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7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2號

原告
晟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全
被告
統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仍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即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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