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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7號

給付工程款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幽蘭

上訴人
交通部鐵道局
法定代理人
楊正君
被上訴人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5,8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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