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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號

上訴人
譁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文
被上訴人
交通部鐵道局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建字第9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 萬2,3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9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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