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號上 訴 人 譁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文 被上訴人 交通部鐵道局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建字第9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 萬2,3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9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