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3號
- 上訴人
- 日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裕欣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鐵道局即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伍勝園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建字第9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8 萬1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1,7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