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75號
- 抗告人
- 吳佳成
- 相對人
- 竝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弘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月10日108 年度司票字第75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簡易庭108 年12月14日108 年度司票字第759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到後5 日內繳納抗告費,該裁定業於109 年1 月21日送達於抗告人,然抗告人逾期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表等件可憑(見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7595號卷第19頁至第20頁)。是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9 年3 月10日,以抗告人未繳抗告費為由,以原裁定駁回其抗告,於法應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