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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

聲請人
蔡亞芯
代理人
黃千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01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7人,暫以每
    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7人×10份=3,010元
    )。
二、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
(一)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二)聲請更生前2年有無從事無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其情事?
(三)債務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該契約成立生
      效之時間、相對人及履行期間及契約內容分別為何?
三、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
    償之虞之情事」?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
    行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新」全戶(含聲請人及受扶養之人
    )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2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之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
五、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自民國106年12月5日起至108年
    12月5日)之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
    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
    形,是否如聲請調解時財產收入說明書所載?並請提出相關
    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薪之情形,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
    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陳報到
    院。
六、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是否仍任職於品芯數位有限公司?平
    均每月薪資為何?請提出聲請人108年5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
    明細表、薪轉帳戶等收入證明;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
    作情形,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及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
    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
    、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
    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
    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如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支出情形: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
      (自106年12月5日起至108年12月4日),是否如聲請人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每月生活費用包含房租1萬元
      、膳食費9000元、水費174元、電費1118 元、瓦斯費114
      元、手機及網路費988元、健保費749元、生活用品2,000
      元、醫藥費300元,共計24,443元,顯已超過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即以
      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18,600元(計算式:以新北市政
      府所公告之109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00
      元×1.2倍=18,600元)。是請補正說明各項支出必要性
      ,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
      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二)上開支出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如是,請就下開
      事項說明;如否,則請聲請人重新列表陳報,並說明支出
      之必要性及提出「最近半年」相關單據釋明之。
    1.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段0000號24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
      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
      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
      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
      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房租、水、電、瓦斯
      等)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同住之人無法分擔,請敘明原
      因理由。又配偶是否共同居住?
    2.水費174元、電費1118元、瓦斯費114元:請聲請人提出「
      至少最近半年」之「水、電、瓦斯費」繳費收據或匯款紀
      錄等相關證明文件。
    3.手機費及網路費899元:請提出「最近半年」繳費收據及
      相關證明文件。
    4.交通費300元:請說明如上下班交通路線等,及提出最近6
      個月之支出證明文件(如:搭乘交通工具之收據、加油費
      單據、悠遊卡查詢資料、保養、稅金支出收據等)。並請
      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車、
      機車「車號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
      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5.請聲請人說明支出高額膳食費及生活用品費用之必要性,
      並分別提出「最近半年」相關支出單據。
    6.請說明每月支出醫藥費300元之必要性,並提出「最近半
      年」相關單據。
九、扶養部分:
  1.聲請人表示扶養母親,每個月分別支付扶養費5,000元云云
    ,請說明該受扶養義務人有何受扶養之必要?其酌定每人每
    月扶養費之數額依據為何?
  2.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兄弟姊妹?並請提出親屬系統圖表。其他
    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併說
    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
    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原因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
    說明之。
  3.另請說明聲請人之母親有無任何收入來源?是否領有軍、公
    教之老年給付、勞保之老年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租
    金補助、其他社會補助等,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款項
    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每月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另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不得省略)、106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明細)。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受扶養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銀行
    及郵局等)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請聲請人列表,列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並提出相關文件。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
      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陳報本院。
十三、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12月5日迄今
      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
      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
      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五、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12
      月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
      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
      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
十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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