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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

聲請人
温紹評
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 元【依聲請人之債
    權人3 人,連同聲請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
    元計算:(3+1 )×43×10=1,720 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街000 巷0 號13樓之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
    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
    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
    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
    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內容不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民
    國107 年2 月13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
    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07 年2 月13日至109 年2 月12日,期間內含
    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
    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
    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
    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
    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
    名、工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
    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
    迄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另請提出聲請人108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是否仍任職於明峰工程行?有無其他兼職收入
    ?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內之支出
    情形,即自107 年2 月13日至109 年2 月12日,期間內含伙
    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以及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數,及聲請人實
    際支出情形及金額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
    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
    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房租5,000 元、伙食費7,000 元、自來水費300 元、電
    費1,300 元、瓦斯費1,200 元、電信費698 元、勞保費1,51
    5 元、健保費675 元、日常用品1,000 元、醫療費2,000 元
    、子女扶養費3,000 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
    ?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
    、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前即自107
    年2 月13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
    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
    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
    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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