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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聲請人
李尚嫺
代理人
黃志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1,720 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4 ×43×10
      =1,720 )。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漏列對玉山銀行之保證債
      務101 萬5,053 元)?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105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又據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聲請人曾擔任雅比斯時尚
      有限公司之董事,請聲請人說明雅比斯時尚有限公司於聲
      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5 年間(即民國103 年11月至108 年
      10月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8 樓之5 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
      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
      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 期租賃
      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
      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6
      年11月27日起至108 年11月26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
      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
      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
      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
      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
      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聲請人陳報自107 年1 月1 日起至108 年9 月30日止任職
      於台灣焙凱股份有限公司,共受薪53萬9,005 元(平均每
      月薪資2 萬5,667 元);然據聲請人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記載,聲請人自107 年8 月6 日起之投保薪
      資為3 萬8,200 元,一般而言,勞工之投保薪資不會高於
      實領薪資,故請聲請人務必提出薪資證明,否則本院難以
      認定聲請人之每月平均薪資為2 萬5,667 元。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
      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106 年11月27
      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
      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
      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
      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6 年11月27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
      號、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每月可固定提出多少金額清償債務)。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
      聲請更生前1 日(即108 年11月26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
      營業額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6 年11月27日
      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
      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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