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冠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蘇 泠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29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3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43×10=1,290】);亦應 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曾擔任「子冠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有,擔任負責人之期間為何?於此期間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提出上開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前5年即民國104年2月26日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 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釋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為何人?其等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亦請詳細敘明之。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應提出最近6個月即109年2月至7月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業主、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以為釋明,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 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另請向上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一併陳報本院,勿僅提出保險單。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7年2月26日迄今,有無財產 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