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00號聲 請 人 賀正安 聲 請 人 賀正安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鄭鈺潔律師 劉宸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吳雅真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290 元【依聲請人之債權人2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2+1 )×43×10=1,290 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同住之人?係與何人同住?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民國107 年4 月10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內之收入情形,即自107 年4 月10日至109 年4 月9 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並請提出聲請人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是否仍任職於學思動力行銷有限公司?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內之支出情形,即自107 年4 月10日至109 年4 月9 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數,及聲請人實際支出情形及金額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膳食費12,000元、電信費及家庭網路費2,250 元、日常生活費用14,000元、交通費用、加油錢及車輛維修費14,800元、房租及停車位租金20,000元、健保費750 元、扶養費15,0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聲請人說明其每月支出高額之膳食費12,000元、電信費及家庭網路費2,250 元、日常生活費用14,000元、交通費用、加油錢及車輛維修費14,800元,有何必要性? 十、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受扶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108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前即自107 年4 月10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