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 聲請人
- 陳宥蓁
- 代理人
- 李惠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29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43元計算:(2+1)×43×10=1,290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究係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5樓、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或新
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1之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
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
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
相符之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
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
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國106年10月28
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
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06年10月28日至108年10月27日,期間內含基
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
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
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
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
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工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請說明聲請人於107年2月是否有收入
?如無,請陳報無工作之原因。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是否仍於麵達人商行擔任外場服務人員?有無
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
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
情形,即自106年10月28日至108年10月27日,期間內含伙食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
要支出數額,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
出情形相同?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房屋租金10,000元、交通費1,200元、膳食費6,500元、
水費283元、電費600元、瓦斯420元、手機電話費700元、市
話與網路1,057元、勞健保費2,196元、保險費6,649元等項
,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
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
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顯低於每月必要支出,請說明每月收
入不足支出部分聲請人係如何負擔?
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06年
10月28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
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
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