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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5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57號

聲請人
江沛琪即江佳琪
代理人
楊岱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
    10份,每份51元計算:8 人×10份×51元=4,080元)。
二、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起迄今(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
    國109 年7 月30日回溯2 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
    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
    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
    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
    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
    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
    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所示
    ,申請人為潛旅運動社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負責人期
    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
    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
    件,到院供參。並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另擔任其他
    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
    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
    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及『聲請更生時迄今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請分別製作聲請前2 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
    書):
  ㈠財產目錄: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紀錄與聲請人之薪資
    紀錄並不一致,顯然有其他存摺及財產未提出,聲請人應提
    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
    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
    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股票(含
    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幣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
    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聲請人陳報收入來源為多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薪資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業務收入,然依其
    107 至108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
    人尚有其他收入,請說明並提出其他收入之薪資【自107 年
    8 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
    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
    明文件】,另聲請人應說明有無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買賣股票及
    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
    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人聲請更生後迄今之必要支出為何? 如
    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 倍計算聲請更生後迄今之必要支出,請註
    明之。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聲請人陳報扶養子女一人,請說明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
    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
    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請一併提出其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至108 年度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
    (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如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
    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
    計算聲請更生後迄今之必要支出,請註明之);又就扶養費
    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
    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如非由聲請人員額支出,分擔
    比例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聲請人自聲
    請更生前2 年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
    支出費用?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
    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
    話、地址),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
    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
八、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
    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最新」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及受
    扶養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
    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何處?該建物及土地為何人所有?
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
    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
    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
    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供還款
    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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