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57號聲 請 人 江沛琪即江佳琪 代 理 人 楊岱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曾怡婷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8 人×10份×51元=4,080元)。 二、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起迄今(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09 年7 月30日回溯2 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所示,申請人為潛旅運動社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並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另擔任其他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及『聲請更生時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前2 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紀錄與聲請人之薪資紀錄並不一致,顯然有其他存摺及財產未提出,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幣、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聲請人陳報收入來源為多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業務收入,然依其107 至108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尚有其他收入,請說明並提出其他收入之薪資【自107 年8 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應說明有無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人聲請更生後迄今之必要支出為何? 如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計算聲請更生後迄今之必要支出,請註明之。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聲請人陳報扶養子女一人,請說明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至108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如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計算聲請更生後迄今之必要支出,請註明之);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如非由聲請人員額支出,分擔比例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 八、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最新」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何處?該建物及土地為何人所有? 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