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60號聲 請 人 位自慧 代 理 人 安玉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0元計算:(2+1 )×10×50元=1,500 元)。 二、請聲請人補正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依109 年3 月10日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對於聲請人尚有600 元之債權,聲請人應具體說明何以於債權人清冊並未記載?倘已清償,亦應提出清償證明到院供參。又玉山銀行於109 年8 月24日陳報所有金融機構之債權總額為657,478 元,與債務人陳報之總額418,114 元有異,則本件之債權人及債權總額究為何?尚有疑義,請聲請人補正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到院供參。 三、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109 年5 月5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五、請提出聲請人108、109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陳報其前於105 年起至108 年12月間於雲品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打零工,薪資為每月3 千元,如聲請人係據實陳述,何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記載聲請人於該公司任職之107 年10月至108 年4 月期間,投保薪資為11,100元?請陳報聲請人任職於雲品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時之每月薪資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七、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陳報之。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請提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併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請提出聲請人配偶107 至109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最近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十一、聲請人應詳細說明尚與何人共同居住於租屋處、租金又係如何分攤等事項,並請提出每月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聲請人並未與他人共同居住並分擔房租,應說明每月支出房租12,000元之必要性。 十二、承上,聲請人應詳細說明尚是否有人可共同分擔水、電、瓦斯費。 十三、請聲請人說明安裝第四台之必要性。 十四、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五、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陳報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