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00號聲 請 人 姚涵文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09 年9 月8 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黃伊媺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 +1 )×10×43=1,720 。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得依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697,545 元,但查聲請人名下有田賦乙筆,且年僅39歲(70年生),近二年有任職於典藏藝術家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核其並非無工作能力,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及其父母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說明聲請人父母是否領有身障補助、老人年金等?如是,每月分別可得領得之數額為何? 四、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有無再提高每月清償數額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