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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5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58號

聲請人
楊真懿
代理人
劉鑫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4,730 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
    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
    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民國109 年7 月27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另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倘
    聲請前5 年內有於臺灣品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前揭職務
    ,應提出前揭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7 年7 月28日起至109 年7 月28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繼承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
    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三)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
    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
    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
    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
    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
    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
    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主張目前以接案、打零工為業,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
    萬2,000 元,應提出聲請人107 年7 月迄今之收入之證明(
    如給付報酬之資料、薪資明細等)。
 2、聲請人目前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平均每月兼職收
    入為何?並應提出自107 年7 月份迄今之兼職收入等證明文
    件。
 3、聲請人自107 年7 月份迄今是否有領取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含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
 1、聲請人應提出其聲請前2 年迄今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
    額及計算方式【含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
    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等在內
    】,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
    額製成表冊,並檢附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
    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2、聲請人雖陳稱其聲請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依新北市10
    9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 倍計為1 萬8,600 元等語
    ,惟各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 倍並非均為1 萬8,600 元
    ,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2 年之必要生活支出均以1 萬8,600
    元計算之原因為何?並就逾各年度最低生活費1.2 倍計算每
    月必要生活費用部分提出相關資料或單據釋明。
六、債務人清冊:
(一)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
    種類及擔保(倘「無」債務人,亦需表明「無債務人」之旨
    ,勿以空白債務人清冊代替)。
(二)債務人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
    ;所表明之債務種類,應記載該債務之名稱、貨幣種類、有
    無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
    後之餘額。
七、陳報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目前實際居住於何處?該處房屋係為何人所有?戶籍
    地與現住所地不一致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如最新之房
    屋租賃契約書或房東出具之證明書等)。
(二)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
    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五)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六)提出聲請人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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